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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細作 享裕百年江蘇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09/4/1 8:26:14 點擊:4125 |
條 為加強對我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筑業企業公正、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全省已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實施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管局”)負責對我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相關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是指對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機關(以下簡稱“各資質許可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已經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在建筑市場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以及企業資質條件的檢查。 第五條 省建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市、縣(市)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資質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為: (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違法設定; (二)是否存在違法授權或者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情況; (三)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條件、標準、時限和程序的; (四)是否存在違法收費或者不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等情況; (五)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 檢查形式:查閱行政許可案卷;詢問被許可人等。 第六條 對已經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各市、縣(市)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通過網絡對其資質許可條件進行全面核查。同時還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七條 發生過下列行為的企業,列為重點抽查的對象: (一)在上年度企業資質網上核查中存在問題的; (二)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 (三)大眾傳播媒體曝光的; (四)上級行政機關指定檢查的; (五)發生過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六)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八)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十)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十一)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十二)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十三)需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六)其他需要重點抽查的。 第八條 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建筑業企業在建筑市場中的行為以及資質條件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主要為: (一)企業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上年度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 (四)近三年承攬的工程項目有關資料; (五)企業注冊執業人員情況; (六)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職稱證書、任職文件、養老保險憑證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七)企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經社保部門確認的養老保險憑證; (八)企業信用檔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 第九條 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上述涉及建設部許可的企業資質,由省建管局向建設部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第十條 各資質許可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職權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資質證書正副本交回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上述涉及建設部許可的企業資質,由省建管局向建設部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應以動態管理為原則。在核查、抽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已不再符合相應等級資質條件的,依據職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整改過程中企業暫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請資質;逾期不改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撤回其資質。 第十二條 各資質許可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被檢查人不得向檢查人員贈送或變相贈送財物,不得請檢查人員參加任何形式的娛樂活動等。 第十三條 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實施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在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建筑業企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被檢查人對各級建設(建筑)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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